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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交通事故統計

2025 年嘉義市有 8,869 件 A1、A2 傷亡事故,約占全台 2.2%。

最新年度

2025 年嘉義市

2025 年事故8,869增加 166.7%
死亡17減少 15.0%
受傷11,949增加 180.7%
A117減少 15.0%

增減只和相鄰的完整年度比較。中間沒有資料的年份不拿來內插,也不解釋原因。

嘉義市歷年 A1 與 A2 傷亡事故件數2025 年 8,869 件。
嘉義市歷年 A1 與 A2 傷亡事故件數嘉義市歷年 A1 與 A2 傷亡事故件數。橫軸是西元年,縱軸是事故件數。只畫有資料的年份。2022 年沒有資料,折線在該處中斷,沒有補 0,也沒有把中斷前後連成一線。無資料8,86903,16020133,04620213,33820238,8692025

單位是 A1 與 A2 傷亡事故件數。沒有資料的年份留白,不補 0,也不把前後兩年連起來。

人口規模對照

嘉義市每十萬年底戶籍人口 3390.4 件,全台同年度是 1731.0 件。這是人口規模對照,不是風險,也不是安全分數。

件數是 A1 與 A2 傷亡事故,一件可能有多位當事者,已依日期、時間、地點與處理單位合成。不含僅財損事故。死亡與受傷各計一次;欄位無法解析時不把傷亡當成 0。

行政區件數

2025 年嘉義市行政區事故件數依件數取前 10 名;不足 10 個就全部列出。
  1. 1西區4,785
  2. 2東區4,084

件數多可能是因為人口、道路或活動量不同。這張圖不表示哪個區比較危險。

未能分到行政區的事故有 0 件,已算進縣市總數,沒有分攤到各個行政區。

歷年完整表

嘉義市歷年傷亡事故
西元事故件數A1A2死亡受傷每十萬人口件數與前一年件數差
20133,160173,143174,286無同年度人口—
20142,989132,976134,0591103.4-5.4%
20152,992152,977153,9341106.6+0.1%
20162,994102,984103,8941109.4+0.1%
20172,996102,986113,8931112.1+0.1%
20183,001102,991113,9121117.2+0.2%
20193,012123,000123,9221125.2+0.4%
20203,034163,018163,9541140.6+0.7%
20213,046173,029173,9591150.6+0.4%
20233,338163,322164,2521266.4—
20243,325203,305204,2571268.2-0.4%
20258,869178,8521711,9493390.4+166.7%

※ 表示檔案沒有涵蓋完整日曆年。2022 年沒有資料,所以 2023 年不計算年度增減。每十萬人口使用同年度年底戶籍人口。

2025 年行政區完整表

嘉義市各行政區。件數可以因為人口、道路與活動量不同而變多,這張表不表示哪個區比較危險。
行政區事故件數死亡受傷每十萬人口件數
西區4,785136,3893299.4
東區4,08445,5603503.6

時間與事故情境

月份

1月824
2月644
3月774
4月764
5月741
6月736
7月708
8月668
9月672
10月786
11月736
12月816

星期

週一1,415
週二1,369
週三1,301
週四1,288
週五1,414
週六1,161
週日921

時段

00時71
01時55
02時33
03時28
04時27
05時49
06時120
07時614
08時615
09時501
10時592
11時641
12時583
13時511
14時472
15時487
16時682
17時868
18時606
19時426
20時316
21時280
22時178
23時114

涉及的道路使用者

機車7,794
汽車4,649
人員1,338
慢車1,076

一件事故可以同時計入機車、汽車、慢車或人員。人員包含行人和乘客,不是只有行人。加總會大於事故件數。

涉及車種

機車7,794
小客車4,207
人員1,338
慢車1,076
小貨車428
大貨車60
其他車22
大客車18
聯結車11
曳引車4

事故類型

車與車7,561
車輛本身967
人與車輛341

天候

晴7,483
雨729
陰649
風5
霧或煙2
風沙1

光線

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6,442
夜間有照明2,114
夜間無照明313

道路型態

交岔路6,162
單路部分2,639
圓環廣場68

主要肇因研判

駕駛人6,239
其他2,042
無該類駕駛因素341
燈光111
非駕駛人70
無該類非駕駛因素40
裝載14
機件11
交通管制(設施)1

這是警政署對該件事故的主要肇因分類,一件只計一次,不是法院認定的責任。